2013年最新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文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
主編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批準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施行日期: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整理單位:建筑設計人才網整理
1 總 則
1.0.1 為了防止和減少建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下列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筑:
1 9層及9層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居住建筑);
2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0m的公共建筑;
3 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單層公共建筑;
4 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屬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5 廠房;
6 倉庫;
7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
8 可燃、助燃氣體儲罐(區);
9 可燃材料堆場;
10 城市交通隧道。
注:1 建筑高度的計算:當為坡屋面時,應為建筑物室外設計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當為平屋面(包括有女兒墻的平屋面)時,應為建筑物室外設計地面到其屋面面層的高度;當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種屋面形式時,建筑高度應按上述方法分別計算后取其中最大值。局部突出屋頂的瞭望塔、冷卻塔、水箱間、微波天線間或設施、電梯機房、排風和排煙機房以及樓梯出口小間等,可不計入建筑高度內。
2 建筑層數的計算: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頂板面高出室外設計地面的高度小于等于1.5m者,建筑底部設置的高度不超過2.2m的自行車庫、儲藏室、敞開空間,以及建筑屋頂上突出的局部設備用房、出屋面的樓梯間等,可不計入建筑層數內。住宅頂部為兩層一套的躍層,可按1層計,其它部位的躍層以及頂部多于2層一套的躍層,應計入層數。
1.0.3 本規范不適用于炸藥廠房(倉庫)、花炮廠房(倉庫)的建筑防火設計。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氣工程、石油化工企業、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等的建筑防火設計,當有專門的國家現行標準時,宜從其規定。
1.0.4 建筑防火設計應遵循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從全局出發,統籌兼顧,做到安全適用、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1.0.5 建筑防火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5 民用建筑
5.1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級、層數和建筑面積
5.1.1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級應分為一、二、三、四級。除本規范另有規定者外,不同耐火等級建筑物相應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不應低于表5.1.1的規定。
5.1.7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級、最多允許層數和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應符合表5.1.7的規定。
表5.1.7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級、最多允許層數和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
耐火
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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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多允
許層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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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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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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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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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規范第1.0.2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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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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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體育館、劇院的觀眾廳,展覽建筑的展廳,其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適當放寬。
2.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兒童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不應超過3層或設置在四層及四層以上樓層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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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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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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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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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兒童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老年人建筑和醫院、療養院的住院部分不應超過2層或設置在三層及三層以上樓層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內。
2.商店、學校、電影院、劇院、禮堂、食堂、菜市場不應超過2層或設置在三層及三層以上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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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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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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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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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食堂、菜市場、托兒所、幼兒園、老年人建筑、醫院等不應設置在二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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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半地下建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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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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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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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 建筑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該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1.0倍。局部設置時,增加面積可按該局部面積的1.0倍計算。
2 當住宅建筑構件的耐火極限和燃燒性能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住宅建筑規范》GB50368的規定時,其最多允許層數執行該標準的規定。
5.1.14 歌舞廳、錄像廳、夜總會、放映廳、卡拉OK廳(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廳)、游藝廳(含電子游藝廳)、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網吧等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宜設置在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物內的首層、二層或三層的靠外墻部位,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兩側或盡端
5.1.15 當歌舞廳、錄像廳、夜總會、放映廳、卡拉OK廳(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廳)、游藝廳(含電子游藝廳)、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網吧等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必須布置在袋形走道的兩側或盡端時,最遠房間的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離不應大于9m。當必須布置在建筑物內首層、二層或三層外的其它樓層時,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不應布置在地下二層及二層以下。當布置在地下一層時,地下一層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應大于10.0m;
2 一個廳、室的建筑面積不應大于200m2,并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燒體隔墻和1.00h的不燃燒體樓板與其它部位隔開,廳、室的疏散門應設置乙級防火門;
3 應按本規范第9章設置防煙與排煙設施。
5.2 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
5.2.1 民用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5.2.1的規定,與其它建筑物之間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規范第3章和第4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表5.2.1 民用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m)
耐火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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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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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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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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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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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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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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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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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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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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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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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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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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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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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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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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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
5.3.1 民用建筑的安全出口應分散布置。每個防火分區、一個防火分區的每個樓層,其相鄰2個安全出口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5.0m。
5.3.2 公共建筑內的每個防火分區、一個防火分區內的每個樓層,其安全出口的數量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少于2個。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可設一個安全出口或疏散樓梯:
1 除托兒所、幼兒園外,建筑面積小于等于200m2且人數不超過50人的單層公共建筑;
2 除醫院、療養院、老年人建筑及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兒童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等外,符合表5.3.2規定的2、3層公共建筑。
表5.3.2 公共建筑可設置1個安全出口的條件
耐火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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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多層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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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層最大建筑面積(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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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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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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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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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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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層和第三層的人數之和不超過1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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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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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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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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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層和第三層的人數之和不超過5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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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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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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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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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層人數不超過3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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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老年人建筑及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兒童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宜設置在獨立的建筑內。當必須設置在其它民用建筑內時,宜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并應符合本規范第5.1.7條的規定。
5.3.4 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公共建筑,當設置不少于2部疏散樓梯且頂層局部升高部位的層數不超過2層、人數之和不超過50人、每層建筑面積小于等于200m2時,該局部高出部位可設置1部與下部主體建筑樓梯間直接連通的疏散樓梯,但至少應另外設置1個直通主體建筑上人平屋面的安全出口,該上人屋面應符合人員安全疏散要求。
5.3.5 下列公共建筑的室內疏散樓梯應采用封閉樓梯間(包括首層擴大封閉樓梯間)或室外疏散樓梯:
1醫院、療養院的病房樓;
2旅館;
3超過2層的商店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
4設置有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且建筑層數超過2層的建筑;
5超過5層的其它公共建筑。
5.3.6 自動扶梯和電梯不應作為安全疏散設施。
5.3.7 公共建筑中的客、貨電梯宜設置獨立的電梯間,不宜直接設置在營業廳、展覽廳、多功能廳等場所內。
5.3.8 公共建筑和通廊式非住宅類居住建筑中各房間疏散門的數量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少于2個,該房間相鄰2個疏散門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5.0m。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可設置1個:
1 房間位于2個安全出口之間,且建筑面積小于等于120m2,疏散門的凈寬度不小于0.9m;
2 除托兒所、幼兒園、老年人建筑外,房間位于走道盡端,且由房間內任一點到疏散門的直線距離小于等于15.0m、其疏散門的凈寬度不小于1.4m;
3 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內建筑面積小于等于50m2的房間。
5.3.9 劇院、電影院和禮堂的觀眾廳,其疏散門的數量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少于2個。每個疏散門的平均疏散人數不應超過250人;當容納人數超過2000人時,其超過2000人的部分,每個疏散門的平均疏散人數不應超過400人。
5.3.10 體育館的觀眾廳,其疏散門的數量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少于2個,每個疏散門的平均疏散人數不宜超過400~700人。
5.3.11 居住建筑單元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650m2,或任一住戶的戶門至安全出口的距離大于15m時,該建筑單元每層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當通廊式非住宅類居住建筑超過表5.3.11規定時,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居住建筑的樓梯間設置形式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通廊式居住建筑當建筑層數超過2層時,戶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2 其它形式的居住建筑當建筑層數超過6層或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500m2時,應設置封閉樓梯間,當戶門或通向疏散走道、樓梯間的門、窗為乙級防火門、窗時,可不設置封閉樓梯間。
居住建筑的樓梯間宜通至屋頂,通向平屋面的門或窗應向外開啟。
當住宅中的電梯井與疏散樓梯相鄰布置時,應設置封閉樓梯間,當戶門采用乙級防火門時,可不設置封閉樓梯間。當電梯直通住宅樓層下部的汽車庫時,應設置電梯候梯廳并采用防火分隔措施。
表5.3.11 通廊式非住宅類居住建筑可設置一個安全出口的條件
耐火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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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多層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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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層最大建筑面積(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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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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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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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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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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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層和第三層的人數之和不超過1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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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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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層
|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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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層和第三層的人數之和不超過5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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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級
|
2層
|
200
|
第二層人數不超過3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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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2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安全出口和房間疏散門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每個防火分區的安全出口數量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少于2個。當平面上有2個或2個以上防火分區相鄰布置時,每個防火分區可利用防火墻上1個通向相鄰分區的防火門作為第二安全出口,但必須有1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2 使用人數不超過30人且建筑面積小于等于5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其直通室外的金屬豎向梯可作為第二安全出口;
3 房間建筑面積小于等于50m2,且經常停留人數不超過15人時,可設置1個疏散門;
4 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其中每個廳室或房間的疏散門不應少于2個。當其建筑面積小于等于50m2且經常停留人數不超過15人時,可設置1個疏散門;
5 地下商店和設置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的地下建筑(室),當地下層數為3層及3層以上或地下室內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時,應設置防煙樓梯間;其它地下商店和設置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的地下建筑,應設置封閉樓梯間;
6 地下、半地下建筑的疏散樓梯間應符合本規范第7.4.4條的規定。
5.3.13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間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離應符合表5.3.13的規定;
2 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間疏散門至最近非封閉樓梯間的距離,當房間位于兩個樓梯間之間時,應按表5.3.13的規定減少5.0m;當房間位于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時,應按表5.3.13的規定減少2.0m;
3 樓梯間的首層應設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在首層采用擴大封閉樓梯間。當層數不超過4層時,可將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設置在離樓梯間小于等于15.0m處;
4 房間內任一點到該房間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疏散門的距離,不應大于表5.3.13中規定的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的疏散門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離。
表5.3.13 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間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離(m)
名 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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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兩個安全出口之間的疏散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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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的疏散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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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火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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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火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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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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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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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級
|
一、二級
|
三級
|
四級
|
托兒所、幼兒園
|
25.0
|
20.0
|
—
|
20.0
|
15.0
|
—
|
醫院、療養院
|
35.0
|
30.0
|
─
|
20.0
|
15.0
|
─
|
學校
|
35.0
|
30.0
|
—
|
22.0
|
20.0
|
—
|
其它民用建筑
|
40.0
|
35.0
|
25.0
|
22.0
|
20.0
|
15.0
|
建筑內的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餐廳、營業廳和閱覽室等,其室內任何一點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宜大于3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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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敞開式外廊建筑的房間疏散門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離可按本表增加5.0m;
2 建筑物內全部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其安全疏散距離可按本表規定增加25%;
3 房間內任一點到該房間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疏散門的距離計算:住宅應為最遠房間內任一點到戶門的距離,躍層式住宅內的戶內樓梯的距離可按其梯段總長度的水平投影尺寸計算。
5.3.14 除本規范另有規定者外,建筑中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樓梯以及房間疏散門的各自總寬度應經計算確定。
安全出口、房間疏散門的凈寬度不應小于0.9m,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的凈寬度不應小于1.1m;不超過6層的單元式住宅,當疏散樓梯的一邊設置欄桿時,最小凈寬度不宜小于1.0m。
5.3.15 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觀眾廳的疏散門不應設置門檻,其凈寬度不應小于1.4m,且緊靠門口內外各1.4m范圍內不應設置踏步。
劇院、電影院、禮堂的疏散門應符合本規范第7.4.12條的規定。
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的室外疏散小巷的凈寬度不應小于3.0m,并應直接通向寬敞地帶。
5.3.16 劇院、電影院、禮堂、體育館等人員密集場所的疏散走道、疏散樓梯、疏散門、安全出口的各自總寬度,應根據其通過人數和疏散凈寬度指標計算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觀眾廳內疏散走道的凈寬度應按每100人不小于0.6m的凈寬度計算,且不應小于1.0m;邊走道的凈寬度不宜小于0.8m。
在布置疏散走道時,橫走道之間的座位排數不宜超過20排;縱走道之間的座位數:劇院、電影院、禮堂等,每排不宜超過22個;體育館,每排不宜超過26個;前后排座椅的排距不小于0.9m時,可增加1.0倍,但不得超過50個;僅一側有縱走道時,座位數應減少一半;
2 劇院、電影院、禮堂等場所供觀眾疏散的所有內門、外門、樓梯和走道的各自總寬度,應按表5.3.16-1的規定計算確定;
3 體育館供觀眾疏散的所有內門、外門、樓梯和走道的各自總寬度,應按表5.3.16-2的規定計算確定;
4 有等場需要的入場門不應作為觀眾廳的疏散門。
表5.3.16-1 劇院、電影院、禮堂等場所每100人所需最小疏散凈寬度(m)
觀眾廳座位數(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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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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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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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火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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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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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級
|
疏散部位
|
門和走道
|
平坡地面
階梯地面
|
0.65
0.75
|
0.85
1.00
|
樓 梯
|
0.75
|
1.0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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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3.16-2 體育館每100人所需最小疏散凈寬度(m)
觀眾廳座位數檔次(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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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5000
|
5001~10000
|
10001~20000
|
疏散部位
|
門和
走道
|
平坡地面
|
0.43
|
0.37
|
0.32
|
階梯地面
|
0.50
|
0.43
|
0.37
|
樓 梯
|
0.50
|
0.43
|
0.37
|
注:表5.3.16-2中較大座位數檔次按規定計算的疏散總寬度,不應小于相鄰較小座位數檔次按其最多座位數計算的疏散總寬度。
5.3.17 學校、商店、辦公樓、候車(船)室、民航候機廳、展覽廳、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等民用建筑中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樓梯以及房間疏散門的各自總寬度,應按下列規定經計算確定:
1 每層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樓梯以及房間疏散門的每100人凈寬度不應小于表5.3.17-1的規定;當每層人數不等時,疏散樓梯的總寬度可分層計算,地上建筑中下層樓梯的總寬度應按其上層人數最多一層的人數計算;地下建筑中上層樓梯的總寬度應按其下層人數最多一層的人數計算;
2 當人員密集的廳、室以及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時,其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樓梯以及房間疏散門的各自總寬度,應按其通過人數每100人不小于1.0m計算確定;
3 首層外門的總寬度應按該層或該層以上人數最多的一層人數計算確定,不供樓上人員疏散的外門,可按本層人數計算確定;
4 錄像廳、放映廳的疏散人數應按該場所的建筑面積1.0人/m2計算確定;其它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的疏散人數應按該場所的建筑面積0.5人/m2計算確定;
5 商店的疏散人數應按每層營業廳建筑面積乘以面積折算值和疏散人數換算系數計算。地上商店的面積折算值宜為50%~70%,地下商店的面積折算值不應小于70%。疏散人數的換算系數可按表5.3.17-2確定;
表5.3.17-1 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樓梯和房間疏散門每100人的凈寬度(m)
樓 層 位 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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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 火 等 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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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級
|
三級
|
四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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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一、二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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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5
|
0.75
|
1.00
|
地上三層
|
0.75
|
1.00
|
-
|
地上四層及四層以上各層
|
1.00
|
1.25
|
-
|
與地面出入口地面的高差不超過10m的地下建筑
|
0.75
|
-
|
-
|
與地面出入口地面的高差超過10m的地下建筑
|
1.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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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3.17-2 商店營業廳內的疏散人數換算系數(人/m2)
樓層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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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二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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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一層、地上第一、二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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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第三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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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第四層及四層以上各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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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算系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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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
|
0.85
|
0.77
|
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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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8 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不宜在窗口、陽臺等部位設置金屬柵欄,當必須設置時,應有從內部易于開啟的裝置。窗口、陽臺等部位宜設置輔助疏散逃生設施。
6 消防車道
6.0.1 街區內的道路應考慮消防車的通行,其道路中心線間的距離不宜大于160.0m。當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長度大于150.0m或總長度大于220.0m時,應設置穿過建筑物的消防車道。當確有困難時,應設置環形消防車道。
6.0.2 有封閉內院或天井的建筑物,當其短邊長度大于24.0m時,宜設置進入內院或天井的消防車道。
6.0.3 有封閉內院或天井的建筑物沿街時,應設置連通街道和內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樓梯間),其間距不宜大于80.0m。
6.0.4 在穿過建筑物或進入建筑物內院的消防車道兩側,不應設置影響消防車通行或人員安全疏散的設施。
6.0.5 超過3000個座位的體育館、超過2000個座位的會堂和占地面積大于3000m2的展覽館等公共建筑,宜設置環形消防車道。
6.0.6 工廠、倉庫區內應設置消防車道。
占地面積大于3000m2的甲、乙、丙類廠房或占地面積大于1500m2的乙、丙類倉庫,應設置環形消防車道,確有困難時,應沿建筑物的兩個長邊設置消防車道。
6.0.7 可燃材料露天堆場區,液化石油氣儲罐區,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和可燃氣體儲罐區,應設置消防車道。消防車道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儲量大于表6.0.7規定的堆場、儲罐區,宜設置環形消防車道。
2 占地面積大于30000m2的可燃材料堆場,應設置與環形消防車道相連的中間消防車道,消防車道的間距不宜大于150.0m。液化石油氣儲罐區,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可燃氣體儲罐區,區內的環形消防車道之間宜設置連通的消防車道。
3 消防車道與材料堆場堆垛的最小距離不應小于5.0m。
4 中間消防車道與環形消防車道交接處應滿足消防車轉彎半徑的要求。
表6.0.7 堆場、儲罐區的儲量
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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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麻、毛、化纖(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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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草、麥秸、蘆葦(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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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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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類液體儲罐(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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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氣儲罐(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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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氣體儲罐(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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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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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
5000
|
5000
|
1500
|
500
|
30000
|
6.0.8 供消防車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應設置消防車道。
6.0.9 消防車道的凈寬度和凈空高度均不應小于4.0m。供消防車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消防車道與廠房(倉庫)、民用建筑之間不應設置妨礙消防車作業的障礙物。
6.0.10 環形消防車道至少應有兩處與其它車道連通。盡頭式消防車道應設置回車道或回車場,回車場的面積不應小于12.0m×12.0m;供大型消防車使用時,不宜小于18.0m×18.0m。
消防車道路面、撲救作業場地及其下面的管道和暗溝等應能承受大型消防車的壓力。
消防車道可利用交通道路,但應滿足消防車通行與停靠的要求。
6.0.11 消防車道不宜與鐵路正線平交。如必須平交,應設置備用車道,且兩車道之間的間距不應小于一列火車的長度。
7 建筑構造
7.1 防火墻
7.1.1 防火墻應直接設置在建筑物的基礎或鋼筋混凝土框架、梁等承重結構上,輕質防火墻體可不受此限。
防火墻應從樓地面基層隔斷至頂板底面基層。當屋頂承重結構和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低于0.50h,高層廠房(倉庫)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低于1.00h時,防火墻應高出不燃燒體屋面0.4m以上,高出燃燒體或難燃燒體屋面0.5m以上。其它情況時,防火墻可不高出屋面,但應砌至屋面結構層的底面。
7.1.2 防火墻橫截面中心線距天窗端面的水平距離小于4.0m,且天窗端面為燃燒體時,應采取防止火勢蔓延的措施。
7.1.3 當建筑物的外墻為難燃燒體時,防火墻應凸出墻的外表面0.4m以上,且在防火墻兩側的外墻應為寬度不小于2.0m的不燃燒體,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該外墻的耐火極限。
當建筑物的外墻為不燃燒體時,防火墻可不凸出墻的外表面。緊靠防火墻兩側的門、窗洞口之間最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2.0m;但裝有固定窗扇或火災時可自動關閉的乙級防火窗時,該距離可不限。
7.1.4 建筑物內的防火墻不宜設置在轉角處。如設置在轉角附近,內轉角兩側墻上的門、窗洞口之間最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4.0m。
7.1.5 防火墻上不應開設門窗洞口,當必須開設時,應設置固定的或火災時能自動關閉的甲級防火門窗。
可燃氣體和甲、乙、丙類液體的管道嚴禁穿過防火墻。其它管道不宜穿過防火墻,當必須穿過時,應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將墻與管道之間的空隙緊密填實;當管道為難燃及可燃材質時,應在防火墻兩側的管道上采取防火措施。
防火墻內不應設置排氣道。
7.1.6 防火墻的構造應使防火墻任意一側的屋架、梁、樓板等受到火災的影響而破壞時,不致使防火墻倒塌。
7.2 建筑構件和管道井
7.2.1 劇院等建筑的舞臺與觀眾廳之間的隔墻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燒體。
舞臺上部與觀眾廳悶頂之間的隔墻可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燒體,隔墻上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舞臺下面的燈光操作室和可燃物儲藏室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燒體墻與其它部位隔開。
電影放映室、卷片室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燒體隔墻與其它部分隔開。觀察孔和放映孔應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7.2.2 醫院中的潔凈手術室或潔凈手術部、附設在建筑中的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以及附設在居住建筑中的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兒童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老年人建筑,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燒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樓板與其它場所或部位隔開,當墻上必須開門時應設置乙級防火門。
7.2.3 下列建筑或部位的隔墻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燒體,隔墻上的門窗應為乙級防火門窗:
1 甲、乙類廠房和使用丙類液體的廠房;
2 有明火和高溫的廠房;
3 劇院后臺的輔助用房;
4 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門廳;
5 除住宅外,其它建筑內的廚房;
6 甲、乙、丙類廠房或甲、乙、丙類倉庫內布置有不同類別火災危險性的房間。
7.2.4 建筑內的隔墻應從樓地面基層隔斷至頂板底面基層。
住宅分戶墻和單元之間的墻應砌至屋面板底部,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50h。
7.2.5 附設在建筑物內的消防控制室、固定滅火系統的設備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風空氣調節機房等,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隔墻和1.50h的樓板與其它部位隔開。設置在丁、戊類廠房中的通風機房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隔墻和0.50h的樓板與其它部位隔開。隔墻上的門除本規范另有規定者外,均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7.2.6 冷庫采用泡沫塑料、稻殼等可燃材料作墻體內的絕熱層時,宜采用不燃燒絕熱材料在每層樓板處做水平防火分隔。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極限應與樓板的相同。
冷庫閣樓層和墻體的可燃絕熱層宜采用不燃燒體墻分隔。
7.2.7 建筑幕墻的防火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窗檻墻、窗間墻的填充材料應采用不燃材料。當外墻面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燒體時,其墻內填充材料可采用難燃材料;
2 無窗間墻和窗檻墻的幕墻,應在每層樓板外沿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高度不低于0.8m的不燃燒實體裙墻;
3 幕墻與每層樓板、隔墻處的縫隙應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7.2.8 建筑中受高溫或火焰作用易變形的管道,在其貫穿樓板部位和穿越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墻體兩側宜采取阻火措施。
7.2.9 電梯井應獨立設置,井內嚴禁敷設可燃氣體和甲、乙、丙類液體管道,并不應敷設與電梯無關的電纜、電線等。電梯井的井壁除開設電梯門洞和通氣孔洞外,不應開設其它洞口。電梯門不應采用柵欄門。電纜井、管道井、排煙道、排氣道、垃圾道等豎向管道井,應分別獨立設置;其井壁應為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燒體;井壁上的檢查門應采用丙級防火門。
7.2.10 建筑內的電纜井、管道井應在每層樓板處采用不低于樓板耐火極限的不燃燒體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建筑內的電纜井、管道井與房間、走道等相連通的孔洞應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7.2.11 位于墻、樓板兩側的防火閥、排煙防火閥之間的風管外壁應采取防火保護措施。
7.4 樓梯間、樓梯和門
7.4.1 疏散用的樓梯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樓梯間應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風,并宜靠外墻設置;
2 樓梯間內不應設置燒水間、可燃材料儲藏室、垃圾道;
3 樓梯間內不應有影響疏散的凸出物或其它障礙物;
4 樓梯間內不應敷設甲、乙、丙類液體管道;
5 公共建筑的樓梯間內不應敷設可燃氣體管道;
6 居住建筑的樓梯間內不應敷設可燃氣體管道和設置可燃氣體計量表。當住宅建筑必須設置時,應采用金屬套管和設置切斷氣源的裝置等保護措施。
7.4.2 封閉樓梯間除應符合本規范第7.4.1條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不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風時,應按防煙樓梯間的要求設置;
2 樓梯間的首層可將走道和門廳等包括在樓梯間內,形成擴大的封閉樓梯間,但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等措施與其它走道和房間隔開;
3 除樓梯間的門之外,樓梯間的內墻上不應開設其它門窗洞口;
4 高層廠房(倉庫)、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人員密集的多層丙類廠房設置封閉樓梯間時,通向樓梯間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并應向疏散方向開啟;
5 其它建筑封閉樓梯間的門可采用雙向彈簧門。
7.4.3 防煙樓梯間除應符合本規范第7.4.1條的有關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不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風時,樓梯間應按本規范第9章的規定設置防煙或排煙設施,應按本規范第11章的規定設置消防應急照明設施;
2 在樓梯間入口處應設置防煙前室、開敞式陽臺或凹廊等。防煙前室可與消防電梯間前室合用;
3 前室的使用面積:公共建筑不應小于6.0m2,居住建筑不應小于4.5m2;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積:公共建筑、高層廠房以及高層倉庫不應小于10.0m2,居住建筑不應小于6.0m2;
4 疏散走道通向前室以及前室通向樓梯間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5 除樓梯間門和前室門外,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的內墻上不應開設其它門窗洞口(住宅除外);
6 樓梯間的首層可將走道和門廳等包括在樓梯間前室內,形成擴大的防煙前室,但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等措施與其它走道和房間隔開。
7.4.4 建筑物中的疏散樓梯間在各層的平面位置不應改變。
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樓梯間,在首層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燒體隔墻與其它部位隔開并應直通室外,當必須在隔墻上開門時,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地下室、半地下室與地上層不應共用樓梯間,當必須共用樓梯間時,在首層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燒體隔墻和乙級防火門將地下、半地下部分與地上部分的連通部位完全隔開,并應有明顯標志。
7.4.5 室外樓梯符合下列規定時可作為疏散樓梯:
1 欄桿扶手的高度不應小于1.1m,樓梯的凈寬度不應小于0.9m;
2 傾斜角度不應大于45°;
3 樓梯段和平臺均應采取不燃材料制作。平臺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樓梯段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25h;
4 通向室外樓梯的門宜采用乙級防火門,并應向室外開啟;
5 除疏散門外,樓梯周圍2.0m內的墻面上不應設置門窗洞口。疏散門不應正對樓梯段。
7.4.6 用作丁、戊類廠房內第二安全出口的樓梯可采用金屬梯,但其凈寬度不應小于0.9m,傾斜角度不應大于45°。
丁、戊類高層廠房,當每層工作平臺人數不超過2人且各層工作平臺上同時生產人數總和不超過10人時,可采用敞開樓梯,或采用凈寬度不小于0.9m、傾斜角度小于等于60°的金屬梯兼作疏散梯。
7.4.7 疏散用樓梯和疏散通道上的階梯不宜采用螺旋樓梯和扇形踏步。當必須采用時,踏步上下兩級所形成的平面角度不應大于10°,且每級離扶手25cm處的踏步深度不應小于22cm。
7.4.8 公共建筑的室內疏散樓梯兩梯段扶手間的水平凈距不宜小于15cm。
7.4.9 高度大于10.0m的三級耐火等級建筑應設置通至屋頂的室外消防梯。室外消防, 梯不應, 面對老虎窗,寬度不應小于0.6m,且宜從離地面3.0m高處設置。
7.4.10 消防電梯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消防電梯間應設置前室。前室的使用面積應符合本規范第7.4.3條的規定,前室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注:設置在倉庫連廊、冷庫穿堂或谷物筒倉工作塔內的消防電梯,可不設置前室。
2 前室宜靠外墻設置,在首層應設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經過長度小于等于30.0m的通道通向室外;
3 消防電梯井、機房與相鄰電梯井、機房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燒體隔墻隔開;當在隔墻上開門時,應設置甲級防火門;
4 在首層的消防電梯井外壁上應設置供消防隊員專用的操作按鈕。消防電梯轎廂的內裝修應采用不燃燒材料且其內部應設置專用消防對講電話;
5 消防電梯的井底應設置排水設施,排水井的容量不應小于2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應小于10L/s。消防電梯間前室門口宜設置擋水設施;
6 消防電梯的載重量不應小于800kg;
7 消防電梯的行駛速度,應按從首層到頂層的運行時間不超過60s計算確定;
8 消防電梯的動力與控制電纜、電線應采取防水措施。
7.4.11 建筑中的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消防電梯間前室及合用前室,不應設置卷簾門。
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區處應設置甲級常開防火門。
7.4.12 建筑中的疏散用門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民用建筑和廠房的疏散用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除甲、乙類生產房間外,人數不超過60人的房間且每樘門的平均疏散人數不超過30人時,其門的開啟方向不限;
2 民用建筑及廠房的疏散用門應采用平開門,不應采用推拉門、卷簾門、吊門、轉門;
3 倉庫的疏散用門應為向疏散方向開啟的平開門,首層靠墻的外側可設推拉門或卷簾門,但甲、乙類倉庫不應采用推拉門或卷簾門;
4 人員密集場所平時需要控制人員隨意出入的疏散用門,或設有門禁系統的居住建筑外門,應保證火災時不需使用鑰匙等任何工具即能從內部易于打開,并應在顯著位置設置標識和使用提示。
8.3 室內消火栓等的設置場所
8.3.1 除符合本規范第8.3.4條規定外,下列建筑應設置DN65的室內消火栓:
1 建筑占地面積大于300m2的廠房(倉庫);
2 體積大于5000m3的車站、碼頭、機場的候車(船、機)樓、展覽建筑、商店、旅館建筑、病房樓、門診樓、圖書館建筑等;
3 特等、甲等劇場,超過800個座位的其它等級的劇場和電影院等,超過1200個座位的禮堂、體育館等;
4 超過5層或體積大于10000m3的辦公樓、教學樓、非住宅類居住建筑等其它民用建筑;
5 超過7層的住宅應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當確有困難時,可只設置干式消防豎管和不帶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內消火栓。消防豎管的直徑不應小于DN65。
注:耐火等級為一、二級且可燃物較少的單層、多層丁、戊類廠房(倉庫),耐火等級為三、四級且建筑體積小于等于3000m3的丁類廠房和建筑體積小于等于5000m3的戊類廠房(倉庫),糧食倉庫、金庫可不設置室內消火栓。
8.3.2 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的重點磚木或木結構的古建筑,宜設置室內消火栓。
8.3.3 設有室內消火栓的人員密集公共建筑以及低于本規范第8.3.1條規定規模的其它公共建筑宜設置消防軟管卷盤;建筑面積大于200m2的商業服務網點應設置消防軟管卷盤或輕便消防水龍。
8.3.4 存有與水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的建筑物和室內沒有生產、生活給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儲水池且建筑體積小于等于5000m3的其它建筑可不設置室內消火栓。
8.4 室內消防用水量及消防給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8.4.1 室內消防用水量應按下列規定經計算確定:
1 建筑物內同時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水噴霧滅火系統、泡沫滅火系統或固定消防炮滅火系統時,其室內消防用水量應按需要同時開啟的上述系統用水量之和計算;當上述多種消防系統需要同時開啟時,室內消火栓用水量可減少50%,但不得小于10L/s;
2 室內消火栓用水量應根據水槍充實水柱長度和同時使用水槍數量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小于表8.4.1的規定;
3 水噴霧滅火系統的用水量應按現行國家標準《水噴霧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219的有關規定確定;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用水量應按現行國家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084的有關規定確定;泡沫滅火系統的用水量應按現行國家標準《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151、《高倍數、中倍數泡沫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196的有關規定確定;固定消防炮滅火系統的用水量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固定消防炮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338的有關規定確定。
8.4.2 室內消防給水管道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室內消火栓超過10個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15L/s時,其消防給水管道應連成環狀,且至少應有兩條進水管與室外管網或消防水泵連接。當其中一條進水管發生事故時,其余的進水管應仍能供應全部消防用水量;
2 高層廠房(倉庫)應設置獨立的消防給水系統。室內消防豎管應連成環狀;
3 室內消防豎管直徑不應小于DN100;
4 室內消火栓給水管網宜與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管網分開設置;當合用消防泵時,供水管路應在報警閥前分開設置;
5 高層廠房(倉庫)、設置室內消火栓且層數超過4層的廠房(倉庫)、設置室內消火栓且層數超過5層的公共建筑,其室內消火栓給水系統應設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消防水泵接合器應設置在室外便于消防車使用的地點,與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取水口的距離宜為15.0~40.0m。
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數量應按室內消防用水量計算確定。每個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宜按10~15L/s計算;
6 室內消防給水管道應采用閥門分成若干獨立段。對于單層廠房(倉庫)和公共建筑,檢修停止使用的消火栓不應超過5個。對于多層民用建筑和其它廠房(倉庫),室內消防給水管道上閥門的布置應保證檢修管道時關閉的豎管不超過1根,但設置的豎管超過3根時,可關閉2根。
閥門應保持常開,并應有明顯的啟閉標志或信號;
7 消防用水與其它用水合用的室內管道,當其它用水達到最大小時流量時,應仍能保證供應全部消防用水量;
8 允許直接吸水的市政給水管網,當生產、生活用水量達到最大且仍能滿足室內外消防用水量時,消防泵宜直接從市政給水管網吸水;
9 嚴寒和寒冷地區非采暖的廠房(倉庫)及其它建筑的室內消火栓系統,可采用干式系統,但在進水管上應設置快速啟閉裝置,管道最高處應設置自動排氣閥。
8.4.3 室內消火栓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除無可燃物的設備層外,設置室內消火栓的建筑物,其各層均應設置消火栓。
單元式、塔式住宅的消火栓宜設置在樓梯間的首層和各層樓層休息平臺上,當設2根消防豎管確有困難時,可設1根消防豎管,但必須采用雙口雙閥型消火栓。干式消火栓豎管應在首層靠出口部位設置便于消防車供水的快速接口和止回閥;
2 消防電梯間前室內應設置消火栓;
3 室內消火栓應設置在位置明顯且易于操作的部位。栓口離地面或操作基面高度宜為1.1m,其出水方向宜向下或與設置消火栓的墻面成90°角;栓口與消火栓箱內邊緣的距離不應影響消防水帶的連接;
4 冷庫內的消火栓應設置在常溫穿堂或樓梯間內;
5 室內消火栓的間距應由計算確定。高層廠房(倉庫)、高架倉庫和甲、乙類廠房中室內消火栓的間距不應大于30.0m;其它單層和多層建筑中室內消火栓的間距不應大于50.0m;
6 同一建筑物內應采用統一規格的消火栓、水槍和水帶。每條水帶的長度不應大于25.0m;
7 室內消火栓的布置應保證每一個防火分區同層有兩支水槍的充實水柱同時到達任何部位。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0m且體積小于等于5000m3的多層倉庫,可采用1支水槍充實水柱到達室內任何部位。
水槍的充實水柱應經計算確定,甲、乙類廠房、層數超過6層的公共建筑和層數超過4層的廠房(倉庫),不應小于10.0m;高層廠房(倉庫)、高架倉庫和體積大于25000m3的商店、體育館、影劇院、會堂、展覽建筑,車站、碼頭、機場建筑等,不應小于13.0m;其它建筑,不宜小于7.0m;
8 高層廠房(倉庫)和高位消防水箱靜壓不能滿足最不利點消火栓水壓要求的其它建筑,應在每個室內消火栓處設置直接啟動消防水泵的按鈕,并應有保護設施;
9 室內消火栓栓口處的出水壓力大于0.5MPa時,應設置減壓設施;靜水壓力大于1.0MPa時,應采用分區給水系統;
10 設有室內消火栓的建筑,如為平屋頂時,宜在平屋頂上設置試驗和檢查用的消火栓。
8.4.4 設置常高壓給水系統并能保證最不利點消火栓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等的水量和水壓的建筑物,或設置干式消防豎管的建筑物,可不設置消防水箱。
設置臨時高壓給水系統的建筑物應設置消防水箱(包括氣壓水罐、水塔、分區給水系統的分區水箱)。消防水箱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重力自流的消防水箱應設置在建筑的最高部位;
2 消防水箱應儲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當室內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25L/s,經計算消防水箱所需消防儲水量大于12m3時,仍可采用12m3;當室內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經計算消防水箱所需消防儲水量大于18m3時,仍可采用18m3;
3 消防用水與其它用水合用的水箱應采取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術措施;
4 發生火災后,由消防水泵供給的消防用水不應進入消防水箱;
5 消防水箱可分區設置。
8.4.5 建筑的室內消火栓、閥門等設置地點應設置永久性固定標識。
9 防煙與排煙
9.1 一般規定
9.1.1 建筑中的防煙可采用機械加壓送風防煙方式或可開啟外窗的自然排煙方式。
建筑中的排煙可采用機械排煙方式或可開啟外窗的自然排煙方式。
9.1.2 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消防電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應設置防煙設施。
9.1.3 下列場所應設置排煙設施:
1 丙類廠房中建筑面積大于300m2的地上房間;人員、可燃物較多的丙類廠房或高度大于32.0m的高層廠房中長度大于20.0m的內走道;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5000m2的丁類廠房;
2 占地面積大于1000m2的丙類倉庫;
3 公共建筑中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且建筑面積大于300m2的地上房間;長度大于20.0m的內走道;
4 中庭;
5 設置在一、二、三層且房間建筑面積大于200m2或設置在四層及四層以上或地下、半地下的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
6 總建筑面積大于200m2或一個房間建筑面積大于50m2且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
7 其它建筑中長度大于40.0m的疏散走道。
9.1.4 機械排煙系統與通風、空氣調節系統宜分開設置。當合用時,必須采取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并應符合機械排煙系統的有關要求。
9.1.5 防煙與排煙系統中的管道、風口及閥門等必須采用不燃材料制作。排煙管道應采取隔熱防火措施或與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離。
排煙管道的厚度應按現行國家標準《通風與空調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43的有關規定執行。
9.1.6 機械加壓送風管道、排煙管道和補風管道內的風速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采用金屬管道時,不宜大于20.0m/s;
2 采用非金屬管道時,不宜大于15.0m/s。
9.2 自然排煙
9.2.1 下列場所宜設置自然排煙設施:
1 按本規范第9.1.3條規定應設置排煙設施且具備自然排煙條件的場所;
2 除建筑高度超過50m的廠房(倉庫)外,按第9.1.2條規定應設置防煙設施且具備自然排煙條件的場所。
9.2.2 設置自然排煙設施的場所,其自然排煙口的凈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防煙樓梯間前室、消防電梯間前室,不應小于2.0m2;合用前室,不應小于3.0m2;
2 靠外墻的防煙樓梯間,每5層內可開啟排煙窗的總面積不應小于2.0m2;
3 中庭、劇場舞臺,不應小于該中庭、劇場舞臺樓地面面積的5%;
4 其它場所,宜取該場所建筑面積的2%~5%。
9.2.3 當防煙樓梯間前室、合用前室采用敞開的陽臺、凹廊進行防煙,或前室、合用前室內有不同朝向且開口面積符合本規范第9.2.2條規定的可開啟外窗時,該防煙樓梯間可不設置防煙設施。
9.2.4 作為自然排煙的窗口宜設置在房間的外墻上方或屋頂上,并應有方便開啟的裝置。自然排煙口距該防煙分區最遠點的水平距離不應超過30.0m。
9.3 機械防煙
9.3.1 下列場所應設置機械加壓送風防煙設施:
1 不具備自然排煙條件的防煙樓梯間;
2 不具備自然排煙條件的消防電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
3 設置自然排煙設施的防煙樓梯間,其不具備自然排煙條件的前室。
9.3.2 機械加壓送風防煙系統的加壓送風量應經計算確定。當計算結果與表9.3.2的規定不一致時,應采用較大值。
11.3 消防應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標志
11.3.1 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廠房和丙類倉庫的下列部位,應設置消防應急照明燈具:
1 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消防電梯間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2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備發電機房、配電室、防煙與排煙機房以及發生火災時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間;
3 觀眾廳,建筑面積超過400m2的展覽廳、營業廳、多功能廳、餐廳,建筑面積超過200m2的演播室;
4 建筑面積超過3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動房間;
5 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
11.3.2 建筑內消防應急照明燈具的照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應低于0.5lx;
2 人員密集場所內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應低于1.0lx;
3 樓梯間內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應低于5.0lx;
4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備發電機房、配電室、防煙與排煙機房以及發生火災時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間的消防應急照明,仍應保證正常照明的照度。
11.3.3 消防應急照明燈具宜設置在墻面的上部、頂棚上或出口的頂部。
11.3.4 公共建筑、高層廠房(倉庫)及甲、乙、丙類廠房應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員密集場所的疏散門的正上方設置燈光疏散指示標志,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安全出口和疏散門的正上方應采用“安全出口”作為指示標識;
2 沿疏散走道設置的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應設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轉角處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墻面上,且燈光疏散指示標志間距不應大于20.0m;對于袋形走道,不應大于10.0m;在走道轉角區,不應大于1.0m,其指示標識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消防安全標志》GB13495的有關規定。
11.3.5 下列建筑或場所應在其內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線的地面上增設能保持視覺連續的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標志:
1 總建筑面積超過8000m2的展覽建筑;
2 總建筑面積超過5000m2的地上商店;
3 總建筑面積超過500m2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4 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
5、座位數超過1500個的電影院、劇院,座位數超過3000個的體育館、會堂或禮堂。
11.3.6 建筑內設置的消防疏散指示標志和消防應急照明燈具,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還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消防安全標志》GB13495和《消防應急燈具》GB17945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