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帶薪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帶薪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帶薪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也就是說,我國職場人每年帶薪休假天數在5-15天。然而《小康》調查顯示,帶薪休假在現實中大打折扣。
帶薪休假落實不到位,最關鍵的因素是保障不力政府人事、勞動保障部門沒有主動監督檢查。此外,諸如職場人工作忙,沒時間休假;企業追求經濟效益,員工休假能省就省;擔心上司對其工作態度的評價而不愿休假;勞動者維權意識和能力不足等原因,歸根結底還是保障不力的問題。
既然如此,帶薪休假為啥在行政機關執行得最好呢?筆者認為主要有兩個原因:首先,監督檢查部門工作人員就是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近水樓臺先得月”,他們理所當然會率先帶薪休假。其次,職場人存在的工作忙、沒時間等等問題,在機關工作人員身上基本不存在。
歐洲國家能夠很好地實行帶薪休假,而在我國,帶薪休假為啥成了職場人的奢望?曾參與休閑度假、黃金周政策研究制定的《中國旅游報》總編輯、國家旅游局綜合協調司前副司長高舜禮,無疑是這方面最有發言權的專家。高舜禮認為,有休閑文化方面的問題,也有制度執行力的問題。
在歐洲國家,對帶薪休假貫徹不力的用人單位要付出沉重的補償代價,高昂的違法成本促成了制度的貫徹施行。而在我國,《勞動法》雖然明確了帶薪休假制度,但對此類違法行為缺乏明晰的處罰標準。加上職場人往往存在種種擔憂,大家雖然心有怨氣,但還得忍著點,這就形成了現在“民不告、官不究”的局面,最終導致了制度形同虛設。保障部門不給力,導致帶薪休假打折扣。
勞資問題是一對矛盾,而在勞資雙方力量的博弈中,資強勞弱是不容回避的現實。在強大的資方面前,勞動者自認為沒有對等的博弈能力,只能將希望寄托在國家強制力上。如果保障部門不給力,帶薪休假就是一紙空文,對職場人猶如“水中月、鏡中花”。
打造和諧勞資關系,是建設和諧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在資強勞弱的現實語境下,只有政府部門切實擔負起監督檢查責任,帶薪休假的陽光才能普照職場員工。只有所有員工都享受帶薪休假的權利,才能體現社會公平、實現和諧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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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能拿到多少?如果調休劃算嗎?“十一”長假來了,“加班費”再度成為關注焦點。記者從人社部門了解到,根據2011年節假日的放假安排,國慶節放假7天,其中3天為法定節假日,4天為休息日。如果主城區職工天天加班,加班費最低680元。(《重慶商報》)
據說,法定假節日加班工資是平時的3倍,調休假日加班工資是平時的2倍。多好的制度!看了都讓人溫暖。可真正能落實的企業(單位)有多少?毋庸諱言,情形不太樂觀。筆者身邊的不少人就表示,加班費不能如愿拿到。有些機關事業單位、大型國有企業還行,但往往也止于“在編人員”、“正式人員”。多數民企職工和上述單位的“臨時工”沒有那么好的運氣。
職工“假期權益”為何總成“鏡中花”、“水中月”,原因有兩個方面:一是權利不對等,企業(單位)處于較強勢地位。在就業難這一背景下,更是如此。多數職工即使被“剝削”,也往往是“敢怒不敢言”;另一方面監管查處不力。企業(單位)不依法落實職工合法權益,顯然是違法的,但在實際執行中,一些執法部門囿于人情世故等原因,對這些企業(單位)往往睜一只眼閉一只眼,即便有所作為也是假作為。
如何有效維護職工的“假期權益”,在筆者看來,應著眼三點:首先,企業和有關單位應切實肩負起企業責任,善待職工、依法用工,時刻牢記溫總理說的那句話:一個企業家身上應該流著道德的血液。其次,勞動等監管部門應履行好自身責任,加強監督,嚴格執法,為勞動者撐腰,成為維護勞動者“假日權益”的“主心骨”。再次,勞動者也要樹立起更多的維權意識,當自身權益遭到侵害時,不一味忍氣吞聲,而是學會通過法律的途徑依法維權,確保“假期權益”不再屢屢落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