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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價人才網對于2012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進行詳情概述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注冊造價工程師的管理,規范注冊造價工程師執業行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造價工程師的注冊、執業、繼續教育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注冊造價工程師,是指通過全國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統一考試或者資格認定、資格互認,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以下簡稱執業資格),并按照本辦法注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造價工程師注冊執業證書(以下簡稱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從事工程造價活動的專業人員。
未取得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人員,不得以注冊造價工程師的名義從事工程造價活動。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國注冊造價工程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有關專業注冊造價工程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注冊造價工程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工程造價行業組織應當加強造價工程師自律管理。
鼓勵注冊造價工程師加入工程造價行業組織。
第二章 注冊
第六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實行注冊執業管理制度。
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經過注冊方能以注冊造價工程師的名義執業。
第七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的注冊條件為:
(一)取得執業資格;
(二)受聘于一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或者工程建設領域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招標代理、工程監理、工程造價管理等單位;
(三)無本辦法第十二條不予注冊的情形。
第八條 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申請注冊的,應當向聘用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注冊初審機關)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以下簡稱部門注冊初審機關)提出注冊申請。
對申請初始注冊的,注冊初審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并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注冊機關)。注冊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
對申請變更注冊、延續注冊的,注冊初審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審查完畢,并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注冊機關。注冊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作出決定。
注冊造價工程師的初始、變更、延續注冊,逐步實行網上申報、受理和審批。
第九條 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可自資格證書簽發之日起1年內申請初始注冊。逾期未申請者,須符合繼續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請初始注冊。初始注冊的有效期為4年。
申請延續注冊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續注冊申請表;
(二)注冊證書;
(三)前一個注冊期內的工作業績證明;
(四)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
(五)繼續教育合格證明。
申請初始注冊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冊申請表;
(二)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
(三)執業資格證件和身份證件復印件;
(四)工程造價崗位工作證明;
(五)受聘于具有工程造價咨詢資質的中介機構的,應當提供聘用單位為其交納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憑證、人事代理合同復印件,或者勞動、人事部門頒發的離退休證復印件;
(六)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資格證書簽發之日起1年后申請初始注冊的,應當提供繼續教育合格證明;
(七)外國人、臺港澳人員應當提供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臺港澳人員就業證書復印件。
第十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注冊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注冊有效期滿30日前,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程序申請延續注冊。延續注冊的有效期為4年。
第十一條 在注冊有效期內,注冊造價工程師變更執業單位的,應當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并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程序辦理變更注冊手續。變更注冊后延續原注冊有效期。
申請變更注冊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變更注冊申請表;
(二)注冊證書;
(三)與新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
(四)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文件;
(五)受聘于具有工程造價咨詢資質的中介機構的,應當提供聘用單位為其交納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憑證、人事代理合同復印件,或者勞動、人事部門頒發的離退休證復印件;
(六)外國人、臺港澳人員應當提供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臺港澳人員就業證書復印件。
第十二條 準予注冊的,由注冊機關核發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是注冊造價工程師的執業憑證,應當由注冊造價工程師本人保管、使用。
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由注冊機關統一印制。
注冊造價工程師遺失注冊證書、執業印章,應當在公眾媒體上聲明作廢后,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的程序申請補發。
第十三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使用注冊造價工程師名稱;
(二)依法獨立執行工程造價業務;
(三)在本人執業活動中形成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上簽字并加蓋執業印章;
(四)發起設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
(五)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六)參加繼續教育。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申請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注冊的;
(三)未達到造價工程師繼續教育合格標準的;
(四)前一個注冊期內工作業績達不到規定標準或未辦理暫停執業手續而脫離工程造價業務崗位的;
(五)受刑事處罰,刑事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
(六)因工程造價業務活動受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5年的;
(七)因前項規定以外原因受刑事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
(八)被吊銷注冊證書,自被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
(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準注冊被撤銷,自被撤銷注冊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
(十)法律、法規規定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執業
第十五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執業范圍包括:
(一)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的編制和審核,項目經濟評價,工程概、預、結算、竣工結(決)算的編制和審核;
(二)工程量清單、標底(或者控制價)、投標報價的編制和審核,工程合同價款的簽訂及變更、調整、工程款支付與工程索賠費用的計算;
(三)建設項目管理過程中設計方案的優化、限額設計等工程造價分析與控制,工程保險理賠的核查;
(四)工程經濟糾紛的鑒定。
第十六條 被注銷注冊或者不予注冊者,在具備注冊條件后重新申請注冊的,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