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使得勞動關系逐漸步入法制化軌道,但在實踐中仍然可以看到一些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案件,為此,本期《普法課堂》介紹有關的法律常識。
1、個體經濟組織屬于勞動法中的用人單位嗎?
屬于。《勞動法》第二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稱為用人單位。而《勞動合同法》也明確規定,在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勞動合同法》。
2、一些公司采用包食宿的方式招聘工作人員,工資可以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嗎?
即使用人單位提供食宿,支付給勞動者的報酬也不應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3、一些單位人員對于新員工,只有轉正時才與他們簽合同,這樣合法嗎?
不合法。因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就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如單位在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則是合法的。如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